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 2023-020 号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19 - 2023/5/22 2023/5/22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方案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本次利润分配的实际总额,将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额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为基准,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3 元(含税)进行计算。公司在实施权益分派
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至
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499,700,130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数量为 5,750,125 股,扣减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1,493,950,005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股本总额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1,493,950,005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
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93,950,005
×0.33)÷1,499,700,130≈0.3287 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本次利润分配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287)÷(1+0)=前收盘价
格-0.3287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19 - 2023/5/22 2023/5/22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顺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善臻科技发展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永生建筑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参与现金分红。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297 元;如其认为取
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政策的通知》
现金红利 0.297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中心
联系电话:022-26736999、022-26735302
特此公告。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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