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
履行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风电”、“上市公司”、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近期对电气风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
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宋永新、龚远霄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龚远霄、俞霄烨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与上市公司董事长缪骏先生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黄锋锋女士进行访谈;
现场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查阅并复印
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查阅并复印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
金使用凭证等资料;查阅并复印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建立或修订的有关内控制度
文件;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持续督导期
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检查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
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访谈电气风电董事长缪骏先生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黄锋锋
女士,现场查看了上市公司的主要管理场所,查阅、复制、记录了三会会议记录
和三会会议决议、信息披露文件、内部审计部门的相关报告和决议,查阅了公司
章程、公司治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电气风电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
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
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电气风电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以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并结合
对公司董事长缪骏先生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黄锋锋女士的访谈,保荐机构认
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电气风电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
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董事长缪骏先生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黄锋锋女士等进行访谈,保荐
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电气风电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
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电气风电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
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
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大额资金
支付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电气风电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
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
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
关财务资料,对董事长缪骏先生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黄锋锋女士进行访谈,
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电气风电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不存在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如下:由全资子公司张掖市立陇新能源开发
有限公司在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北部滩百万千瓦风电基地投资建设400MW风电项
目,项目总投资预计为216,423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对该子公司增资至65,000
万元。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对公司董事长缪骏先生和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黄锋锋女士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
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响,2022年全国海上风电装机总量较2021年有所回落;②公司部分市场区域的
订单交付进度有滞后,未能按计划实现产品销售收入。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并加强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最新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学习;同时请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
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
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电气风电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积极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电气风电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电气风电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对外投资、承诺履行情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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